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南住建〔202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4-11 18:41:13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南住建〔2022〕21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及自治区住建厅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南宁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十五条措施及《南宁市建设工程“三·十五条”》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企业和各在建项目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一、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要及时向党委(党工委)报告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建立“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由主要领导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每季度亲自带队到一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分管领导每月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守住人民群众生命线。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企业直接责任,并将追究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各级的责任,可能会追究到县,追究到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进一步强化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尤其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推动城建项目业主等建设单位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书面授予本企业各级质量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人(施工从业人员)、机(建筑机械)、料(建筑材料)、法(施工工法标准)、环(工地环境整治)、测(工程检测监测)”生产要素相应的管理职权。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生产经营部门关于施工进度、投资的错误决定,敢于下达停工令。国有投资项目的参建单位,特别是央企、国企要成立班子成员分别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巡查、督查和技术等工作专班,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工作制度,并成为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的排头兵。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要约谈事故企业总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各参建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政府投资项目,书面通报城建项目业主上级管理部门,纳入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建议应急部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履行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企业和各在建项目要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严格坚持“事故分类化、问题清单化、措施条款化、责任指标化、时限节点化、管理信息化”等六化要求,结合我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次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南住建〔2022〕209号)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三·十五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机构日常巡检和交叉检查、第三方服务日常巡检工作,实施“两个百分百”,即监督机构日常检查和交叉检查覆盖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闭合整改百分之百;落实“两个一万”,即监督机构巡查发现问题隐患不少于一万条,第三方机构巡查发现问题隐患不少于一万条;重点加强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消防安全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预防高处坠落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建立台账及问题隐患清单,跟踪问题隐患闭合,落实闭环管理。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企业和各在建项目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降低安全门槛。要从严、从重、从快坚决整治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开工,“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严格落实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不予验收十五条),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结合目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严格查处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承接项目,严厉打击纵容、包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导致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项目建设,各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在邕央企和各级国企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能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要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关键岗位、参与危大工程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坚决不能上岗。恢复并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可视化教育,大力普及新《安全生产法》、标准图集、工序工法、工艺标准等内容,不停说、不停讲、不停制止,形成习惯的力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能以安全生产名义辞退农民工。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落实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停工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现场行为十五条),重点打击盲目追求工程进度,为赶工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施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检查敷衍了事、安全生产管理形式主义严重、冒险蛮干、违章指挥等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对安全生产隐患长期放任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施工现场“双预防”和“双保险”机制落地,打造“无陷阱”工地,淘汰不合格施工队伍,减少危险作业面人数,降低事故发生率。加强对外架、吊篮(设置独立安全绳、落地进出等)、电动车进施工电梯(车速不超过5公里、车上不设座位、电梯内设置足够强度防撞栏杆等)、承插盘扣式脚手架等新事物的安全管理。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会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处罚力度宽松软和处罚力度与建设体量不匹配问题。做好案件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工作,减少市、城区(开发区)机关、二层机构之间不必要的公文重复往来,提高案件流转效率;理顺案件线索移交和证据采信工作,进一步提高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案件立案率和办案效率。充分利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擅自复工的项目,向供电部门、工信部门、供水企业、设备协会发函,采取停电、停水、停供混凝土、停供机械设备租赁等强制措施,强制项目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停工整改。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工程监督机构针对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少、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要主动向属地政府报告,充实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经费,保证监管职责履行到位。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解决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方式(举报网址和微信二维码等),鼓励干部、群众和市民对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外架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塔吊吊臂超出施工围挡、危险源及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等一目了然的安全通病进行举报。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关人员实行奖励等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关注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政府(城区、乡镇、街道办)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属地本级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运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各在建项目内部职工举报违法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和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各在建项目、企业要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建议由市应急局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进行调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停工整改、暂停报验、现场警示、强制培训、安全扣证、立案调查、信用扣分、通报批评等“八个规定动作”。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从当前形势看,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头脑要冷静,不能单打独斗,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作、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既要亮红灯,又要给黄灯、给绿灯。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要严格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宗旨,救援先救命,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人的生命优先。

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及施工现场贯彻实施情况,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对危大工程论证评审专家是否通过专家库随机选取情况进行检查。

2.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消防安全、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各在建项目及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牵头编制地方手册。工程参建单位要立即编制企业手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推广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绳、安全绳加安全带、脚手板加水平兜网等各种形式的“双保险”措施,将落实脚手板满铺、作业面防护同步、水平兜网设置、洞口临边防护到位(钢筋通长设置),作为我市建筑工地的标准配置,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设企业建立“透明建造”(如火神山、透明厨房等)、云监工、智慧安全工地等,把现场建造过程实时展示给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客户。建立工程数据联盟,推动数据采集、挖掘、清洗,类似于新冠肺炎病毒快速检测,实现大规模筛查、快速检测安全隐患,有效解决“行业病毒”,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切实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4.深入推进在建房屋建筑“两违”专项清查工作。继续开展在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4.加强市政工程安全防护。加强道路工程沉降、开裂、坑洼、塌陷、边坡失稳坍塌等隐患治理,加强在建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桥梁隧道结构缺陷、移位变形、防撞设施、限高限载标识缺失等隐患治理;重点排查地铁盾构区间掘进,基坑临边防护、支护加固及基坑监测等隐患。

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1日—4月1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方案报送我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级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局将结合层级监督检查和监督机构间的交叉检查督查工作对属地住建部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直至严肃问责。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在建项目、企业要立即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附件1)及《南宁市建设工程“三·十五条”》(附件2)措施上墙,形成制度;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抽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及时总结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应每季度对治理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及2023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将季度、年度工作总结及典型执法案例(每季度至少报送一个)报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汇总,我局将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覃藏庆、池浩铭,联系电话:5787283。

电子邮箱:zlaqk5521549@163.com



附件:1.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2.《南宁市建设工程“三·十五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1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   

《南宁市建设工程“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

(现场行为十五条)

一、建设、总包单位应规范分包基坑支护、幕墙、消防等分部工程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严禁企业与个人或无资质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由个人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严禁将工程款转入个人或者无资质单位的帐户。

二、企业必须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使用建筑业实名制系统和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严禁将工人工资转入包工头个人帐户。

三、鼓励推广冷冻法开挖、液压升降平台等安全可靠的机械化、智能化工艺工法,减少危险作业面作业人数。严禁违规使用木顶撑、竹(木)脚手架、自制起重扒杆、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卷扬机钢筋调直、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有碱速凝剂等落后工艺工法;限制使用不适宜南宁工况条件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工艺工法和设备,如锚杆土钉墙、人工挖孔桩、钢筋电渣压力焊、钢筋闪光对焊、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明火施工)、门式钢管支撑架(不得用于搭设满堂承重支撑架体系)、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桥梁隧道、深基坑、高切坡、高层建筑等的沉降、位移、内力、水位监测。严禁缺项漏项,严禁减少监测的内容和频次。

五、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压滤机或者沉淀池(罐),确保净化后的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将黄泥水直接排放城市管网和内河。

六、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探明地下管网,做好相邻建(构)筑物和管线的保护。严禁野蛮施工破坏市政管网及相邻建(构)筑物。

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围挡、公益广告、冲洗喷淋和覆盖裸土等措施必须符合南宁市文明施工标准图集的规定。严禁白图施工、不按图施工,严禁违反强制性标准。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严禁不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鼓励跨单位、跨系统、分专业组织专家论证,推广专家宝等专业服务。限制个别专家不分专业参与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

九、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抽检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如钢筋数量规格或者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基坑监测、桩基检测结果不合格等)且未完成整改的,严禁继续施工进入下一道工序。

十、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规范设置消防通道;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并满足规范要求;电单车充电应规范管理,不得私拉电线;活动板房使用的阻燃板材必须达到A级燃烧性能;挤塑板等易燃材料应设置明显防火标识,做好储存使用管理。

十一、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必须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坠器)、附墙件、自由端高度超出安全技术标准、使用年限或使用说明要求。严禁多塔作业未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屋面结构安装锚固可靠,非标准形式架设的吊篮,安装拆卸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吊篮,不得在空中攀爬进出吊篮,严禁在悬空状态下从吊篮攀爬进入另一吊篮;吊篮内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的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单个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十三、外脚手架搭设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大力推广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带、安全绳加安全带、脚手板加水平兜网等各种形式的双保险措施。严禁外脚手架与混凝土泵管和模板支撑体系连接。严格按照规范设置拉结点,严禁擅自拆除拉结点而未重新补设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

十四、企业总部和分公司必须组织季检和月检,及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完成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报自改。项目部人员必须切实到岗履职,资料签名要及时、真实。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人员,不能代签资料。

十五、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工程,必须在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间。严禁提前拆除样板间,或者不按样板间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

(停工十五条)

一、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二、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等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三、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五、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六、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七、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九、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吊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十一、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除铝模工艺外)。

十二、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十三、施工现场主要洞口临边无防护或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十四、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十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

(不予验收十五条)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或委托手续。

三、缺电梯、沉降、防雷、室内环境、消防材料等检测报告或报告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存在开裂、渗水或其它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五、窗台高度和护栏高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六、推拉门窗的门窗扇未安装防脱落装置或不起作用。

七、卫生间及阳台与其他相邻的房间地面之间的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卫生间未设置等电位装置。

八、供水管未敷设到设计用水点;供电管及电线未敷设到设计用电点;强弱电管线及光纤到户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九、外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未拆卸的,外立面装饰面层、门窗、幕墙等未施工完成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地下室、裙楼、标准层、顶层层高和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一、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楼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隔音措施。

十二、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十三、设计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十四、存在其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未按要求期限闭合。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